回復內容:您好!這種情況影響備案。根據《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》(衛監督發[2005]426號)第二條第三款規定“產品名稱應當符合《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》,應包括商標名(或品牌名)、通用名、屬性名;有多種消毒或抗(抑)菌用途或含多種有效殺菌成分的消毒產品,命名時可以只標注商標名(或品牌名)和屬性名。”所以產品名稱含有商標名或品牌名其中一個即可,如貴公司的注冊商標被駁回,即不可以使用該商標,但可以采用品牌名+通用名+屬性名的命名規則。檢測報告上的產品名稱要與備案的產品名稱一致。
如您在辦理過程中有其它不明事宜,請撥打咨詢電話:0412-5591119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