鞍山市七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:
你單位報送的《鞍山市南沙河、運糧河、楊柳河市區段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程(一期)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審的請示》(鞍七星發〔2022〕17號)及附件資料收悉,我局同意受理。經研究,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、《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,決定準予行政許可。
一、水土保持方案總體意見
(一)基本同意建設期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為46.09公頃。
(二)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執行北方土石山區一級標準。
(三)同意設計水平年防治目標為:水土流失治理度95%,土壤流失控制比1.0,渣土防護率98%,表土保護率95%,林草植被恢復率97%,林草覆蓋率26%。
(四)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區及分區防治措施安排。
(五)基本同意建設期水土保持補償費5.76萬元。
二、你單位應全面落實《水土保持法》的各項要求,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:
(一)切實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建設管理工作,并按規定向鞍山市水利局提交監測報告及總結報告。
(二)依法依規足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。
三、本項目在竣工驗收和投產使用前應通過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;自主驗收應當根據水土保持法律法規、標準規范、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審批決定等進行,嚴格執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;你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通過后3個月內,向鞍山市水利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;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,本項目不得投產使用。
四、未盡事宜按審查意見、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程規范執行。
鞍山市行政審批局
2024年1月4日
(此件公開發布)